发布时间:2017-11-07
1、个人不要出租、出借、出售银行结算账户,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为提升不法分子和相关单位、个人的违规成本,人民银行制度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 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 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2、对长期不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及时清理,确认今后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请及时到银行作销户处理,避免产生年费和账户管理费,造成资金损失;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设定为Ⅰ类银行账户,把经常用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账户降级,或者新增开设Ⅱ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用于这些支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又能体验各种便捷、创新的支付方式,达到支付安全性和便捷性的统一。
3、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文件,防止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从而被不法分子利用。
案例 1:2011 年 7 月 23 日,诈骗嫌疑人找到张某,称想与其做一笔大的建材生意。经多次接洽,7 月 24 日,张某将建材报价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给了诈骗嫌疑人。7 月 26 日,诈骗嫌疑人利用张某的身份证到 H 银行办理了张某的存折和卡,然后将相关资料交给张某。诈骗嫌疑人以需验证张某的资金实力为由,诱骗张某又到该银行开办了存折和卡。两人分别开户后,诈骗嫌疑人使用伎俩将两人的存折进行了互换。当日,张某持诈骗嫌疑人开设的存折到该行存款 6 万元,三分钟之后,存款被诈骗嫌疑人在异地用银行卡支取。